4月14日,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楊某利用影響力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楊某是王承魁的情人,案發前已公開同居多年。正是在她收受10萬元、王承魁運作之下,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順利完成了調監、減刑。此外,她還收受17萬元,幫助高某進入王承魁所分管的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工作。(4月16日《南方都市報》)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樣,是我國《刑法》後來增加的罪名。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得利,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乃至有其他較重情節的犯罪。就像上面提到的楊曉,以情人身份,通過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巡視員王承魁的影響力,為請托人辦事並收取賄金,就是這類犯罪的一例。
  仔細想想,影響力真是一個奇特的力量。它能造福於人,也能禍害天下。比如道德模範人物的影響力,就能激濁揚清凈化環境,甚至一個根植於心的先進典型,還能長時間活在群眾的心裡,成為影響幾代人的楷模。雷鋒、焦裕祿等等,都是典型的代表。所謂“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就是對正向影響力的闡釋。反之,反向——或曰負向——影響力,也像物理上的力學原理那樣,只要有合適的支點,就能撬動某些人的靈魂,把一個人的理想信念、操守堅持,打得稀里嘩啦。一個副廳級幹部的影響力,就能讓在押罪犯回家探親或者獲得減刑,享受超罪犯的待遇。你說影響力神不神奇?
  其實影響力能夠發揮作用,均在於被影響的國家公職人員心懷私心、喪失原則。因為私欲膨脹,才不敢無畏無懼,才會在上司淫威面前軟了骨頭;或者因有求於人,作為交換為日後交易埋下伏筆。後者則使工作失去底線,讓規定政策、紀律要求,成了能軟能硬的紅薯。——不妨看看那些各式各樣的幫凶,沒有一個不是利欲熏心或者精神缺鈣的人。
  應該看到,無論是施加影響、利用影響、被人影響而走上犯罪的人,最終都難逃法律的製裁。因為社會總還有無法影響的東西。公義、公正、公平等等核心的價值觀念,總有難以撼動的特質。撼山易,撼人心難,就是這個道理。所以,那些對影響力還在竊竊自喜、沉湎迷戀並以此攫取一己私利的人,別忘了這個罪名,多乾一些有正面影響的業績。在大力提倡“三嚴三實”的今天,更要對影響力慎獨慎微、勤於自省。
  文/雷鐘哲  (原標題:慎獨慎微“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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